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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威利贏家系列商品

變額年金保險/變額萬能壽險

新威利贏家系列商品

產品特色

月月享撥回(不保證撥回資產金額)
繳費好彈性
收益自由配

 

投保規定

 
  年金商品 壽險商品
投保年齡限制
限制
0歲至74歲。 0歲至75歲。
※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定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身故給付應符合保險法第107條規定,詳細內容以保險單條款為準。
保險費繳交方式 新臺幣商品:
第一期保險費:銀行或郵局帳戶轉帳、匯款、新光銀行信用卡。
第一期以後保險費:自行繳費。

外幣商品:
第一期保險費:銀行轉帳、匯款。
第一期以後保險費:自行繳費。
保險費
繳交限制
第一期保險費 新臺幣商品:
新臺幣30萬元~新臺幣1億2千萬元。
外幣商品:
1萬美元-400萬美元。
新臺幣商品:
未滿15足歲:新臺幣20萬元。
滿15足歲:新臺幣30萬元~新臺幣3,000萬元。

外幣商品:
未滿15足歲:5,700美元。
滿15足歲:1萬美元~100萬美元。
第一期以後保險費 第一期以後保險費,每期繳交金額及最高每一保單年度累積金額限制如下表:
本契約計價貨幣 每期繳交金額下限 最高每一保單年度累積金額
新臺幣 1萬 600萬
美元 350 20萬

 
投保壽險商品後,若要保人未依本公司同意之方式或數額繳交保險費或因繳交保險費致淨危險保額提高時,本公司得不予受理。

壽險商品投保時基本保額規範
基本保額最低比例規範 要保人於投保、每次繳交保險費及變更基本保額時,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不得低於辦理當時最低比例。各年齡之最低比例規定如下:
保險年齡 30
以下
31
|
40
41
|
50
51
|
60
61
|
70
71
|
90
91
以上
比例計算公式 [變更後之淨危險保額+保單帳戶價值+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
除以
[保單帳戶價值+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
最低比例(%) 190 160 140 120 110 102 100
註: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係指該次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且尚未實際配置於投資標的之金額。
※但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最低比例計算方式詳保險單條款。
基本保額限制 1.新光人壽新威利贏家變額萬能壽險:未滿15足歲者,基本保額不得超過新臺幣61.5萬元;滿15足歲者,基本保額不得高於所繳保險費之20倍,且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萬元。
2.新光人壽新威利贏家外幣變額萬能壽險:未滿15足歲者,基本保額不得超過1.7萬美元;滿15足歲者,基本保額不得高於所繳保險費之20倍,且不得超過100萬美元。
3.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65歲(含)以上投保者,其基本保額僅得約定「基本保額最低比例規範」之最低比例。
4.被保險人未滿15足歲投保者,其基本保額限制請參閱現行投保規則。

※基本保額需以元為單位

 
 

注意事項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商品簡介係由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核定後統一提供,詳細內容以保險單條款為準。
投資型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記載投資資產之價值金額不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壽險商品之身故、喪葬費用或完全失能保障部分屬於「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範圍;年金商品於年金給付期間依保險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且本投資型保險非存款商品,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保險之加值給付來源為投資標的管理(經理)費。

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投資盈虧之責。保戶必須承擔之投資風險如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最大可能損失您全部的保單帳戶價值)、法律風險、匯兌風險、投資地區政治經濟變動之風險及其他風險,請詳閱保險商品說明書。
本商品之保單帳戶價值係以本契約計價貨幣計價,保戶須自行承擔任何因投資標的貨幣兌換本契約計價貨幣可能產生之匯兌風險。另保單帳戶價值會隨投資績效、費用收取或其他因素而變動,且最多可能損失您全部的保單帳戶價值。
本商品無保本、不提供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
稅法相關規定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之投資報酬及給付金額,租稅法令若有修訂,以當時法令規定為準。
相關課稅議題,悉依受領年金、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或保單帳戶價值之要保人、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國法規定辦理。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相關實務案例請至本公司網站(www.skl.com.tw)查詢。

壽險商品於保險期間內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成本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保險金內給付。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如要詳細了解本商品之附加費用或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本公司業務員、服務據點(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31-115)或網站(網址:www.skl.com.tw),以保障您的權益。
資訊公開說明請查詢本公司全球網際網路網址:www.skl.com.tw,或逕至全國各分公司電腦查詢、下載。
本商品之不保事項或除外責任,請要保人詳閱保險商品說明書。
本商品係由新光人壽發行,透過本公司業務員通路、本公司簽約之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及多元通路招攬銷售,新光人壽保留最終核保與否之一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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